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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种病申请备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特殊病申请备案范围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  肾透析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5.  血友病

二、如何办理特种病审批备案

1.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特种病定点医院”;

2.  医生按要求完整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盖章;

3.  携带社保卡、申报表到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

4.  医保办公室为参保患者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单》(简称“备案单”),一式两份,经确认签字后加盖公章,医保患者留存一份,另一份与申报表一同由医保办公室存档管理。

三、特种病享受待遇

1.  备案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期,包括在此期间治疗特殊疾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治疗其它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119号)

2.  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备案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住院病人以入院时审批信息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2号)

3.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在门诊治疗结算周期内,因病情需要,在门诊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对参保人员不另收起付线。

4.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特殊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中途转院除外),按新住院对待,收起付线。

5.  若参保人员因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院,需持社保卡在我院医保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前需结清我院发生的所有费用。

6.  住院期间不得办理特殊病种备案及注销的所有手续。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请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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