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外围投注平台奖惩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晋职等,除记功、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几种奖励可以同时使用。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奖励条件的:
1.忠于职守,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5.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者;在防止事故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在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做出贡献者。
(三)医院年终考核优秀者,院外被局以上机关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相关奖励者。
(四)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者。
(五)在举报经济犯罪中为国家挽回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者。
(六)在廉洁行医中,多次主动拒收、上交患者所送钱物和业务往来中主动上交回扣礼品者。
(七)多次被电台、电视台、报刊表扬,经核实与事实相符者。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
第四条 受奖励者发给一次性奖金人民币200~2000元。
第五条 惩戒分为:批评、辞退、限期调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辞退、限期调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纪律处分条件的:
1.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5.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6.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7.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8.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9.泄露国家机密的。
10.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
(二)违反医院劳动纪律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无改正者,给予行政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开除处理。
(四)职工旷职、旷工,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职、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在1年内累计旷职、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开除处理。
(五)打架斗殴者,根据责任大小、伤害程度及对医院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六)推诿患者造成一定后果者,故意损坏医院名誉并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发生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八)索取患者钱物或在业务中收取回扣,出假诊断、假报告者按《关于廉政勤政、廉洁行医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其他应予以处罚的。
第七条 对受行政处分人员须予以经济处罚
受通报批评者,扣发1~6个月奖金。
受警告处分者,扣发2~6个月奖金。
受记过处分者,扣发4~8个月奖金。
受记大过处分者,扣发6~10个月奖金。
受记大过处分以上者(开除者除外),扣发8~12个月奖金。
第八条 凡各种奖励和惩戒均由相关科室提出,人事处会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