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外围投注平台职工流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职工流动包括院内调动、调离医院、调入医院。
第二条 本规定调离医院包括调动、辞职(含人事代理、合同制工人)、限期调离。
第三条 人事处为医院职工流动管理部门。
第二章 院内调动
第四条 职工院内调动必须在编制许可范围内。
第五条 职工院内调动者,需本人或申请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原因和去向科室,报人事处。
第六条 护士在护理岗位内部调动的,由护理部负责。
第七条 在 机关处室、业务科室人员不超编制的情况下,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副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的调动,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报主管院领导备案;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正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动,由人事处征求调动人员所在主管部门和主管院领导的意见后,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原则上,非临床科室 不得长期借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在我院实行聘用制度后签订聘用协议人员,其院内调动除要符合以上要求外,另需到人事处办理变更聘用协议中有关条款的手续。
第三章 调离医院
第九条 调动、辞职人员(不含合同制工人)调离医院,必须按规定在本院工作的年限期满后,方能申请调动或辞职
(一)大、中专生满4年;本科生和研究生满5年。上述人员工作年限不含见习期。因两地分居调入者满10年。
(二)由医院出资全、半脱产培训者,自培训结束回医院工作满3年。
第十条 调动、辞职人员不满规定工作年限申请调离的须交纳损失费
(一)中专生每年1500 元,大专生每年2000元,本科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年4000元,博士研究生每年5000元;本院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年5000元,博士研究 生每年7000元。根据实际未满在本院的服务期,按月计算缴纳损失费。本院出资培训者以医院出资费用的总和为标准,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缴纳的费用。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交费用
1.符合医院规定的工作年限。
2.上级、医院决定调离者。
3.为解决两地分居而调离者。
4.未被聘用或编余人员。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及合同制人员调动、辞职应严格执行聘用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聘期内如要求解除聘用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
(二)根据未履约时间按月缴纳违约金。中专生每月125元,大专生每月170元,本科生每月25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34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420元,本院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月420元,本院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每月590元。
(三)由医院出资进行培训后,原则上应再为医院服务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以医院出资培训费用的总和为标准,计算出平均每月应缴纳的费用,根据未履约的时间按月缴纳违约金
1.因本人原因,在聘用期满时医院未与其续签聘用协议。
2.聘用期满,医院同意与其续签聘用协议,但本人提出拒聘。
3.因其他原因致使被聘人员在医院的实际聘用期限短于规定的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 限期调离,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不胜任本职工作者,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或经院长办公会决定限期调离者。
第十三条 限期调离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管理
(一)凡限期调离者,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级职工资按70%计发,第二个月级职工资按50%计发;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从第三个月起停发级职工资和津贴。到期不办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限期调离者在限期调离期间内仍由原处、科室管理,允许其外出联系工作,但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调动、辞职、解除聘用合同、限期调离的审批程序
(一)凡要求调动、辞职、解除聘用协议的职工,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二) 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主管院领导意见基础上,现任正副科长、处级干部及副高以上技术人员由院长批准;科级及其以下干部、中级及其以下技术人员、工人(含合同制 工人)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党委系统的干部,由人事处征求党委书记的意见,按行政干部审批程序审批,由人事处通知调出人员的科室后方予办 理调出手续。
(三)凡被批准调出者,从人事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并从批准之日,按本人本月实际出勤发放工资。如不按期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则按自动离职办理。
(四)凡限期调离者,由所在科室提出限期调离申请,写明理由,报人事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人事处通知所在科室方能生效。
第四章 调入医院
第十五条 调入医院的条件
(一)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道德优良,现实表现好,个人历史和家庭社会关系清楚,直系亲属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党政干部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较好的工作、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
(四)除应届毕业生外,医生、护士应具有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调入的程序
(一)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由人事处向科室推荐或由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推荐申请,由接收科室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科内意见书面报人事处。
(二)非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向科室推荐或由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推荐申请,由接收科室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科内意见书面报人事处,待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入。
(三)博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处级干部由人事处向科室推荐或由用人科室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推荐申请,由接收科室进行业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科内意见书面报人事处,由院领导会考核通过后方可调入。
(四)体检:凡调入人员,在调入前必须由我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负担,正式调我院后,其体检费可按我院职工有关医药费管理的规定报销,因被调动人员个人原因包括体检、政审等原因不能调入我院者,体检费不退,但可将体检结果交还本人。
(五)政审:人事处负责根据我院要求的政治条件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审查。
(六)经政审、考核、体检,凡符合我院条件者,人事处根据医院情况,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应予签订聘用协议的由人事处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为解决两地分居而调入者凡不符合医院工作需要的只解决进京户口,不负责工作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