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和保护我院包括卫生部北京老年医学研究所和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职务成果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职、离退休、离职、调出及其他情况离院的人员,以及长期借调的院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院执行本科室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我院物资技术条件所产出的职务成果,成果权归足球外围投注平台所有,只有足球外围投注平台主管部门有权统一组织安排职务成果的申报和转化。
第四条 已离院的成果完成人员,未经我院同意不能将其在院期间职务成果另行申报科技奖励,并须承担技术保密义务。任何个人、包括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员无权擅自作出生产、使用、销售、转让、转移赠予、扩散等处理,如有上述行为则视为侵权。
第五条 离院人员本人或其所到单位,拟使用离院人员在院期间单独完成或参加完成的我院职务成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与我院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各自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离院人员在院期间的职务成果和应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在离院前必须全部整理归档,经科室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离院手续。
第七条 我院职务成果在成果上报、登记及申报各级科技奖励时,其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应依照对该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顺序排列,其中包括离院人员。
第八条 奖励。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开发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人员将给予奖励。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将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二)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医院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奖励额超过上述规定比例,须提交院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职务成果完成者享有个人荣誉权、有权获得相应的获奖荣誉证书、奖金等。
第十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当保证单位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维护足球外围投注平台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